2025-02-15
广西化妆品协会
关于印发《广西化妆品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体会员:
为规范和加强我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制修订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广西化妆品协会章程》,我协会研究制定了《广西化妆品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化妆品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化妆品协会
2025年2月8日
附件:
广西化妆品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化妆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标)的管理,提高团标制修订工作效率,促进化妆品领域标准化进程,根据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以及《广西化妆品协会章程》《广西化妆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标制修订经费,是指用于本协会团标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团标申请单位缴纳的技术咨询费以及团标项目合作经费、主管部门经费支持等。
第四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可用于团标制修订立项、研讨、征求意见、审定的专家费用及支出,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和承担具体团标研制工作标准工作组工作经费等,以及团标研制过程中涉及差旅、会议等其他费用,团标宣贯费用、印刷费用等。
(一)资料费。包括制修订团标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包括制修订团标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包括制修订团标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包括制修订团标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五)会议费。包括制修订团标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六)专家劳务费。包括团标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七)公告费、印刷费。包括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宣传推广费。包括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团标,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包括与团标制修订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团标制修订收费标准为每项50000元;系列团标的,每增加一项,增加5000元。
第六条 针对特定创新和市场需求的团标项目制修订费用,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根据团标申请单位项目具体情况和需求,与团标申请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条 团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被撤销/终止的,协会将视情况扣除标准项目在撤销/终止前发生的费用后,按比例退回编制单位(因主编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被撤销/终止的,该单位费用不予退回;因参编单位原因主动放弃的,该单位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 团标制修订经费由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统一收取、统筹使用,在协会账户上设立专项进行收支管理。不得以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收费,不得以标准立项为由收取管理费。
第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化妆品协会章程》。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化妆品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